2017-05-15
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市级以上学科或技能竞赛获奖,给予辅导教师物质奖励,并在评优、评职方面优先(领取奖金,以竞赛举办单位下发的获奖名单及证书为依据。对学生的奖励可参照执行。获团体奖的按等级加倍奖励参赛队。下同)。
等次
奖金
级别
一等奖
元/人
二等奖
元/人
三等奖
元/人
备注
市 级
300
200
100
只享受最高等次奖,不予重复奖励
省 级
800
500
300
国家级
2000
1000
800
五、学科和文体竞赛辅导奖
1、辅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文体活动,单项成绩奖励 (优胜奖为前六名)
名次
奖金
级别
第一名
(元)
第二名
(元)
第三名
(元)
优胜奖
(元)
备注
市 级
200
150
100
50
只享受最高等次奖,不予重复奖励
省 级
400
300
200
100
国家级
800
600
400
200
2、辅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文体活动,团体总分奖励(优胜奖为前六名)
名次
奖金
级别
第一名
(元)
第二名
(元)
第三名
(元)
优胜奖
(元)
备注
市 级
800
600
400
200
只享受最高等次奖,不予重复奖励
省 级
1200
1000
800
400
国家级
1500
1200
1000
500
说明:如同一获奖项目为多人辅导,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进行分配。
六、论文奖励
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在各级CN刊物上发表,或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中获奖的(须是学校组织的),奖金如下:
1、发表的:市级:100元/篇;省级:150元/篇;国家级:200元/篇。
2、获奖的:见下表
奖金
级别
一等奖(元)
二等奖(元)
三等奖(元)
市级
100
80
60
省级
150
120
100
国家级
200
180
150
说明:1、同篇作品分投刊登(或获奖)的,按最高层次奖,不予重复奖励。
2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,再增加100元。
七、 教师教学活动奖励
1、所教学生在高考(对口高考)中达到本科线的,奖励任课教师1000元/生。达到专科线的,奖励任课教师100元/生。
2、教师参加学校和教育系统主办的教学技能(如观摩课、说课、教法讲介、编写教案、制作课件等)竞赛、文艺(单项)比赛,获奖金额如下:
等级
奖金
级别
一等奖
二等奖
三等奖
校 级
100
80
50
市 级
200
150
100
省 级
400
300
200
国家级
800
600
400
八、班主任奖励:
按照《蚌埠职教中心班主任工作条例》之规定执行。
九、招生奖励:根据招生完成情况,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具体奖励办法。
十、宣传奖励:
1、在报纸、电台等媒体上宣传报道学校事迹和办学成果的:
市级:200元/篇;省级:400元/篇;国家级:600元/篇。
2、在安徽职业与成人教育网、蚌埠职教中心网站上发布学校工作动态、教科研成果等信息的,奖励撰稿者:
职成网:20元/篇;如在首页上发布:80元/篇。
校 网: 10元/篇。(所有稿件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,电子稿件交办公室上传)。
说明:要求稿件内容翔实,图文并茂。同篇稿件分投刊登的,按最高层次奖,不予重复奖励。
十一、学校在各种创建活动中受表彰,按上级文件标准对所有在岗教职工进行奖励。
第二条 处罚(本处罚办法与2006年10月下发的《蚌埠职教中心考勤制度》相结合)
一、年终考核不合格的,停发奖金,停加下一年薪级工资。
二、病事假、旷工等情况的处理按2006年10月下发的《蚌埠职教中心考勤制度》执行。病事假手续要齐备,否则以旷工处理。
三、教学巡查发现教师有擅离课堂、迟到、早退、提前下课、课堂打电话等行为的,发现一次,扣发当堂课时费,直至当月满勤奖扣完为止。迟到、早退达10分钟以旷课处理。私自调课的,以旷课处理。
四、教师旷课一节以旷工一天处理(旷工一天扣30元),成正比累加。凡临时请假(须经教务科同意)的,每节课扣10元,作为临时代课教师的津贴。
五、无正当理由,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,不享受所有奖金和福利。如不服惩处进行无理取闹,再给予行政处分。无正当理由,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,视为拒不服从工作安排。(每位教师都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责任,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担任班主任,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)。
六、每学期的全校总课表为学期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,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、不得拒绝执行,否则以旷课处理。(全校总课表由各专业部拟定后上报教务科,经教务科统筹协调后生成,报分管校长审阅,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)。
七、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务科下发的课表进行教学工作,不得随意请假。如因家庭、身体等原因必须请假的,需提前半天办理请假手续(有批准的假条、医院证明),凡事后补假、电话请假、他人代假等一律无效,视为旷课。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,事后须讲明正当理由,补办手续。
八、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影响,当教师按正常程序获假后,其他教师不得拒绝接受教务科下发的临时代课表,否则,视为旷课。
第三条 本《规定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四条 本《规定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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